石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4年27號)
時間:2024-10-31 17:44 瀏覽量:
  一、石獅市中閩悅源便利店的沃柑
  經抽樣檢測,石獅市中閩悅源便利店銷售的沃柑,購進日期為2024年5月20日,沃柑,不合格項聯苯菊酯。
該經營單位接到不合格報告后啟動召回、開展原因排查和整改,加強員工培訓、落實索證索票及進貨查驗制度等。經查,當事人能如實說明不合格食品的進貨來源,履行了產品追溯和索證索票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免于處罰。

  二、石獅市阿燕餐廳的老姜 

  經抽樣檢測,石獅市阿燕餐廳銷售的老姜,購進日期為2024年7月17日,不合格項鉛(以Pb計)、鎘(以Cd計)。  

  該經營單位接到不合格報告后啟動召回、開展原因排查和整改,加強員工培訓、落實索證索票及進貨查驗制度等。經查,當事人能如實說明不合格食品的進貨來源,履行了產品追溯和索證索票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免于處罰。 

  三、石獅市湘家雅院餐廳的老姜 

  經抽樣檢測,石獅市湘家雅院餐廳銷售的老姜,購進日期為2024年7月18日,不合格項鉛(以Pb計)。  

  該經營單位接到不合格報告后啟動召回、開展原因排查和整改,加強員工培訓、落實索證索票及進貨查驗制度等。經查,當事人能如實說明不合格食品的進貨來源,履行了產品追溯和索證索票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免于處罰。 

  四、石獅市老沙灘餐廳的生姜 

  經抽樣檢測,石獅市老沙灘餐廳的生姜,購進日期為2024年7月8日,不合格項鉛(以Pb計)、噻蟲胺。 

  該經營單位接到不合格報告后啟動召回、開展原因排查和整改,加強員工培訓、落實索證索票及進貨查驗制度等。經查,當事人能如實說明不合格食品的進貨來源,履行了產品追溯和索證索票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免于處罰。 

  五、石獅市長林萬星城超市的沃柑、毛毛魚(絕辣味) 

  經抽樣檢測,石獅市長林萬星城超市銷售購進日期為2024年6月5日的沃柑,不合格項聯苯菊酯;銷售購進日期為2024年4月2日的毛毛魚(絕辣味)(熟制動物性水產制品),不合格項鎘(以Cd計)。  

  該經營單位接到不合格報告后啟動召回、開展原因排查和整改,加強員工培訓、落實索證索票及進貨查驗制度等。經查,當事人能如實說明不合格食品的進貨來源,履行了產品追溯和索證索票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免于處罰。 

  六、石獅市福勝餐飲店的油條、馬蹄酥(油炸面制品) 

  經抽樣檢測,石獅市福勝餐飲店銷售購進日期為2024年6月1日的油條,不合格項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銷售購進日期為2024年6月1日的馬蹄酥(油炸面制品),不合格項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 

  該經營單位接到不合格報告后啟動召回、開展原因排查和整改,加強員工培訓、落實索證索票及進貨查驗制度等。經查,當事人能如實說明不合格食品的進貨來源,履行了產品追溯和索證索票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免于處罰。 

  七、福建省樂天天購物有限公司的沃柑 

  經抽樣檢測,福建省樂天天購物有限公司銷售的沃柑,購進日期為2024年5月26日,不合格項聯苯菊酯?!?/font> 

  該經營單位接到不合格報告后啟動召回、開展原因排查和整改,加強員工培訓、落實索證索票及進貨查驗制度等。經查,當事人能如實說明不合格食品的進貨來源,履行了產品追溯和索證索票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免于處罰。 

  八、福建永輝超市有限公司泉州石獅泰禾廣場店的妃子笑荔枝 

  經抽樣檢測,福建永輝超市有限公司泉州石獅泰禾廣場店銷售的妃子笑荔枝,購進日期為2024年5月30日,不合格項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  

  該經營單位接到不合格報告后啟動召回、開展原因排查和整改,加強員工培訓、落實索證索票及進貨查驗制度等。經查,當事人能如實說明不合格食品的進貨來源,履行了產品追溯和索證索票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免于處罰。 

  九、石獅市若薇超市的荔枝 

  經抽樣檢測,石獅市若薇超市銷售的荔枝,生產日期為2024年6月11日,不合格項除蟲脲?!?/font> 

  該經營單位接到不合格報告后啟動召回、開展原因排查和整改,加強員工培訓、落實索證索票及進貨查驗制度等。經查,當事人能如實說明不合格食品的進貨來源,履行了產品追溯和索證索票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免于處罰。 

  十、石獅市鍋聚俠餐飲店的生姜 

  經抽樣檢測,石獅市鍋聚俠餐飲店銷售的生姜,購進日期為2024年6月12日,不合格項噻蟲胺?!?/font> 

  該經營單位接到不合格報告后啟動召回、開展原因排查和整改,加強員工培訓、落實索證索票及進貨查驗制度等。經查,當事人能如實說明不合格食品的進貨來源,履行了產品追溯和索證索票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免于處罰。 

  十一、石獅市榮譽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的小蔥、姜 

  經抽樣檢測,石獅市榮譽實業發展有限公司銷售購進日期為2024年5月29日的小蔥,不合格項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銷售購進日期為2024年5月26日的姜,不合格項噻蟲胺。 

  該經營單位接到不合格報告后啟動召回、開展原因排查和整改,加強員工培訓、落實索證索票及進貨查驗制度等。經查,當事人能如實說明不合格食品的進貨來源,履行了產品追溯和索證索票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免于處罰。 

  十二、石獅市源富餐飲店的生姜 

  經抽樣檢測,石獅市源富餐飲店銷售的生姜,購進日期為2024年7月9日,不合格項噻蟲胺?!?/font> 

  經查,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對當事人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5000元。 

  十三、石獅市蔡亞霞餐飲店(個體工商戶)的生姜、螺絲椒(辣椒) 

  經抽樣檢測,石獅市蔡亞霞餐飲店(個體工商戶)銷售購進日期為2024年7月8日的生姜,不合格項噻蟲胺;銷售購進日期為2024年7月9日的螺絲椒(辣椒),不合格項噻蟲胺。 

  經查,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對當事人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5000元。十四、石獅市湘壇子餐廳的綠菜碗 

  經抽樣檢測,石獅市湘壇子餐廳使用的綠菜碗,消毒日期為2024年7月10日,不合格項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font> 

  石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檢測報告后立即組織執法人員對該經營單位進行了執法檢查,責令其改正,并給予警告。不合格原因可能是洗消不到位,經營者將嚴格按規范要求清洗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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