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立案 時間 |
案由 |
執法類別 |
執法法律 依據 |
執法法律 條件 |
執法決 定日期 |
辦理程序 |
辦理 結果 |
1 |
2025.2.10 |
石獅市徐志理發店安排一名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案 |
公共場所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公共場所經營者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
2025.3.28
|
一般程序 |
未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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