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立案 時間 |
案由 |
執法類別 |
執法法律 依據 |
執法法律 條件 |
執法決 定日期 |
辦理程序 |
辦理 結果 |
1 |
2024.12.14 |
石獅堡芝林綜合門診部允許未按規定辦理執業地點變更手續的護士在本機構從事診療技術規范規定的護理活動、使用一名未取得處方權的醫師開具處方以及超出登記或者備案范圍開展口腔科診療活動案 |
醫療衛生 |
《護士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處方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
《護士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護士配備標準和在醫療衛生機構合法執業的護士數量核減其診療科目,或者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國家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二)允許未取得護士執業證書的人員或者允許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執業地點變更手續、延續執業注冊有效期的護士在本機構從事診療技術規范規定的護理活動的”。 《處方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四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使用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開具處方的”。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診療活動超出登記或者備案范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薄?/font> |
2025.3.6 |
一般程序 |
未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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