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來源 :人民政府網 時間:2024-05-08 09:10 瀏覽量:
   1.什么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所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2.突發事件發生后,指揮部如何組建?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三條規定:

  突發事件發生后,國務院設立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組成,國務院主管領導人擔任總指揮,負責對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

  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內容包括哪些?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ㄒ唬┩话l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組成和相關部門的職責;  

 ?。ǘ┩话l事件的監測與預警;  

 ?。ㄈ┩话l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報告、通報制度;  

 ?。ㄋ模┩话l事件應急處理技術和監測機構及其任務;  

 ?。ㄎ澹?nbsp;突發事件的分級和應急處理工作方案;  

 ?。┩话l事件預防、現場控制,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以及其他物資和技術的儲備與調度;

 ?。ㄆ撸┩话l事件應急處理專業隊伍的建設和培訓。

  4.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可以隱瞞不報嗎?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突發事件,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5.突發事件發生時,有關部門可采取哪些應急控制措施?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  

  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可以對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p>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突發事件現場等采取控制措施,宣傳突發事件防治知識,及時對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損害的人群采取應急接種、預防性投藥、群體防護等措施。

  6.突發事件發生時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拒絕調查嗎?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有權進入突發事件現場進行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對地方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進行技術指導,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7.交通工具上發現需要采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時應該怎么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

  交通工具上發現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需要采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其負責人應當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奎c,并向交通工具的營運單位報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奎c和營運單位應當立即向交通工具營運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有關人員采取相應的醫學處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由交通工具??奎c的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國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貨物、集裝箱、行李、郵包等需要采取傳染病應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8.街道、鄉鎮以及居(村)民委員會在突發事件發生時有哪些法定職責?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十條規定: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街道、鄉鎮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力量,團結協作,群防群治,協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報告、人員的分散隔離、公共衛生措施的落實工作,向居民、村民宣傳傳染病防治的相關知識。

  9.對傳染病暴發、流行區域內流動人口,如何做好防控工作?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

  對傳染病暴發、流行區域內流動人口,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預防工作,落實有關衛生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采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需要治療和轉診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因突發事件致病的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對就診病人必須接診治療,并書寫詳細、完整的病歷記錄;對需要轉送的病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病人及其病歷記錄的復印件轉送至接診的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

  10.被采取隔離治療等醫學措施的個人有哪些法定義務?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

  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采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

  11.有關單位和個人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的,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有哪些?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

  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進入突發事件現場,或者不配合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2.在突發事件發生期間擾亂社會和市場秩序的人員,將會受到什么處罰?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

  在突發事件發生期間,散布謠言、哄抬物價、欺騙消費者,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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