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項名稱及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辦理石獅市祥芝鎮行政處罰案件。
二、辦理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福建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物業管理條例》《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條例》《福建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福建省森林防火條例》《森林防火條例》《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福建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農藥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
三、承辦機構
石獅市祥芝鎮人民政府
四、辦理基本流程
發現違法事實→立案→調取證據→提出行政處罰意見→法制機構審核→集體研究決定→處罰事前告知→作出處罰決定→送達→執行→結案。
五、當事人權利
聽證權、陳述和申辯權等。
六、救濟渠道
向石獅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向泉州市洛江區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七、監督和投訴渠道
1.投訴電話:0595-88989508
2.投訴舉報的受理條件:對投訴舉報調查核實后,如情況屬實,予以受理。
3.反饋程序:對情況屬實的,作出受理決定并書面或電話告知投訴舉報人;對查無實據的,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書面或電話方式告知投訴舉報人。
八、辦公地址
辦公地址:石獅市祥芝鎮祥業路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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