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石獅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執法公示(行政處罰)第一批
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號 | 當事人 | 立案時間 | 案由 | 執法 類別 |
執法法律依據 | 執法法律條件 | 執法決定日期 | 辦理 程序 |
辦理結果 |
1 | 閩泉石城管執法罰決〔2025〕006號 | 蔡金挺、蔡炎煌、蔡志鏗 | 2025年2月17日 | 毀壞林木、林地及破壞耕地 | 行政 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 | 蔡金挺、蔡炎煌、蔡志鏗等三人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批,于2022年1月至9月將泉州南站高鐵站建設地下室挖出來的雜土倒在石獅市靈秀鎮仕林村東堡山頭,導致兩處林地、林木遭到毀壞,總面積為 3819平方米(合5.73 畝);導致耕地遭到破壞,面積為321平方米(合0.4815畝)。其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予處罰。 | 2025年3月19日 | 一般 程序 |
自行繳納罰款 |
2 | 閩泉石城管執法罰決〔2025〕010號 | 邱寧捷 | 2025年1月2日 |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 | 行政 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及《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 | 自然人邱寧捷(原當事人為其父邱國楚,已于2024年1月4日去世。邱寧捷為其繼承人之一,另一繼承人未成年)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于2010年3月對石獅市寶島中路191號富貴天驕2#樓B梯901 住宅進行改造,在原有層間框架梁上增加現澆鋼筋混凝土樓板,違建面積68.73平方米,建筑結構為鋼筋混凝土結構。其行為涉嫌違反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及《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及《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應予處罰。 | 2025年3月18日 | 一般 程序 |
自行繳納罰款 |
3 | 閩泉石城管執法罰決〔2025〕014號 | 晉江市永和鎮牧森自行車租賃服務部 | 2025年3月14日 | 未及時清理無序停放的共享單車(電動車) | 行政 處罰 |
《泉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 2025年3月14日,晉江市永和鎮牧森自行車租賃服務部公司未及時清理在石獅市靈秀鎮石金路無序停放的4輛共享單車(電動車),影響市容形象。其行為涉嫌違反了《泉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根據《泉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之規定,應予處罰。 | 2025年3月17日 | 一般 程序 |
自行繳納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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