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05101-0200-2024-00041
    • 主題分類:法規規章和規范
    • 發布機構:石獅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13
    • 標題:石獅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
    • 備注/文號:獅政規〔2024〕5號
    • 發布日期:2024-07-24
    石獅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
    時間:2024-07-24 16:43

      為進一步改善我市環境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關于發布〈高污染燃料目錄〉的通知》(國環規大氣〔2017〕2號)規定,決定調整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以下簡稱“禁燃區”)范圍,并進一步完善禁燃區管理規定?,F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燃區范圍

      全市市域范圍(除省級及省級以上發改部門依法核準的能源項目以外)。

      二、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種類

      根據環境空氣質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費結構、經濟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禁燃區內禁止燃用的燃料組合類別選擇《高污染燃料目錄》(國環規大氣〔2017〕2號)中的“Ⅲ類(嚴格)”類別。具體指非車用的下列燃料:

     ?。ㄒ唬┟禾考捌渲破罚òㄔ?、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漿、型煤、焦炭、蘭炭等)。

      (二)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專用鍋爐或未配置高效除塵設施的專用鍋爐燃用的生物質成型燃料(包括生物質成型燃料、樹木、秸稈、鋸末、稻殼、蔗渣等)。

     ?。ㄋ模﹪乙幎ǖ钠渌呶廴救剂?。

      三、禁燃區管理規定

     ?。ㄒ唬┙蛊髽I事業單位、其他生產經營者銷售高污染燃料和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禁止禁燃區內城市建成區居民生活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生物質燃料專用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中有關燃氣鍋爐的排放限值。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在淘汰或改用清潔能源之前,有關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采取措施,確保排放的污染物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ㄈ└麈側嗣裾ń值擂k事處)、各相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通告規定,按職責落實禁燃區建設管理工作。其中:

      1.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本通告的組織實施,將禁燃區監管納入“網格化”管理范圍,建立常態化的巡查監管機制,嚴肅制止違反禁燃區管理規定的行為。

      2.發改、工信、自然資源、城管等部門和電力、燃氣等清潔能源供應單位應加大基礎設施建設力度,提供穩定、可靠、安全、高質量的清潔能源供應保障服務,促進高污染燃料改燃清潔能源。

      3.違反本通告規定建設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生產、進口、銷售、使用不符合規定標準或要求鍋爐的,由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查處。屬于違法建設的,城市管理部門應依照有關規定查處。

      4.市場監督管理、商務、生態環境等部門應按職責加強對煤炭、油品、生物質燃料等的質量監管,依法對生產、銷售、使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燃料的行為進行查處。違反本通告規定在禁燃區內銷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查處。

      四、專用詞匯說明

     ?。ㄒ唬┥镔|燃料專用鍋爐和生物質燃料:執行《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NB/T 47062-2017)、《生物質成型燃料質量分級》(NB/T 34024-2015)。

     ?。ǘ└咝С龎m設施:指袋式除塵設施,或旋風加袋式除塵、電袋除塵等兩級、多級除塵等高效治理設施;配套靜電除塵等其他類型除塵設施的,要確保鍋爐煙塵等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穩定達到或優于現行燃氣鍋爐對應排放限值。

      (三)清潔能源:指本通告所述高污染燃料以外的電、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等能源。

      五、其他事項

      本通告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4年7月10日,由泉州市石獅生態環境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石獅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獅政〔2019〕20號)同時廢止;此前我市相關管理文件與本通告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為準。

      石獅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3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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