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05101-0200-2023-00072
- 主題分類:法規規章和規范
- 發布機構:石獅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1-06
- 標題:石獅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森林防火區的通告
- 備注/文號:獅政規〔2023〕4號
- 發布日期:2023-11-17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石獅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單位:
為預防森林火災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和《福建省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在全市范圍內劃定森林防火區?,F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行政區域內的所有林地及距離林地邊緣50米內范圍區域,為我市森林防火區。遇森林火險等級為四級以上高火險天氣,在森林防火區內的重點生態林區、靈秀山省級森林公園、寶蓋山風景區、易燃易爆物資儲備等區域,為森林高火險區。
二、每年9月15日至次年4月30日為森林防火期。每年春節、元宵、清明、五一、中秋、國慶、重陽、冬至等節假日及春耕備耕、秋收冬種等森林火災高發時段,為森林高火險期。在森林高火險區、森林高火險期內,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發森林火災的居民生活用火進行嚴格管理。
三、森林防火區范圍內野外禁止下列行為:
(一)上墳燒紙、燒香點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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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攜帶易燃易爆物品;
?。ㄋ模┪鼰?、野炊、燒烤、烤火取暖;
?。ㄎ澹S蜂、熏蛇鼠、燒山狩獵;
?。捝健s、燒灰積肥、燒荒燒炭或燒田基草、稻草、果園草等各類秸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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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森林高火險期內,市政府可以在森林防火區設立臨時性的森林防火檢查站。執行檢查任務的人員應當佩戴相關標志,對進入防火區的車輛和人員進行森林防火安全檢查,對攜帶的火種、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物品,實行集中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
五、未經批準,擅自違反本通告規定的,依照《福建省森林防火條例》進行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森林防火,人人有責。請廣大市民群眾積極支持、參與,發現森林火情,及時撥打12119報警電話。
七、本通告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5日止,由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石獅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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