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05110-1600-2015-00005
    • 發布機構:公安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5-07-06
    • 標題:石獅市公安局關于開展汽油機助力自行車交通違法整治行動的通知
    • 備注/文號:石公綜〔2015〕146號
    • 發布日期:2015-07-06
    石獅市公安局關于開展汽油機助力自行車交通違法整治行動的通知
    時間:2015-07-06 15:15

    各派出所(含邊防所)、交管大隊:

      為切實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據省廳《福建省公安廳關于開展汽油機助力自行車交通違法整治行動的通知》(閩公綜〔2015〕229號)和泉州市公安局《關于開展汽油機助力自行車交通違法整治行動的通知要求》(泉公傳發〔2015〕1024號),市局決定從即日起至2015年12月20日在全市開展汽油機助力自行車交通違法整治行動,現將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單位要充分借鑒非機動車交通違法行為專項整治工作的經驗做法,結合正在開展的電動自行車交通違法整治活動,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明確整治重點和責任分工,有序推進行動開展。交管大隊要加強對集中整治工作的督導檢查力度,定期匯總和通報整治工作情況和存在問題,確保各項整治措施落地見效。

      二、依法查處違法。2011年12月13日國家質檢總局發布《助力車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修訂單(2011年第184號公告),取消了燃油機助力自行車的生產許可;2012年10月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標準委發布國家標準2012年第26號公告,廢止了《汽油機助力自行車》(GB17284-1998)。對于汽油機助力自行車的查處參照下列三類情況執行:

      (一)汽油機助力自行車生產許可被廢止后生產的車輛,屬于違法生產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對于駕駛此類車輛上道路行駛行為,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的相關規定認定違法并處理。

      (二)汽油機助力自行車的生產許可被廢止前生產的不符合《汽油機助力自行車》(GB17284-1998)的車輛,應當根據《福建省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認定其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并作出相應處理。

      (三)汽油機助力自行車的生產許可被廢止前生產的符合《汽油機助力自行車》(GB17284-1998)的車輛上道路行駛的,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關于非機動車的規定進行嚴格管理,對違反規定的,依法予以查處。

      三、廣泛宣傳提示。交管大隊宣傳組要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配合,充分發揮電視、廣播、報紙、網絡以及微博、微信等媒體作用,大力宣傳整治行動,及時報道整治工作情況;要邀請記者隨警作戰,及時曝光典型案例,加大震懾力度。各派出所(含邊防所)、交管各勤務中隊要積極配合開展宣傳教育工作,交管各勤務中隊要深入城鄉結合部和農村地區,在農村集市、民俗活動等群眾聚集的場合,采取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普及法律知識和交通安全常識。

      四、加強部門聯動。交管大隊要積極協調溝通質檢、工商等部門,健全執法信息共享機制和上下級執法聯動機制,有針對性地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全力配合好相關部門開展的執法行動。執法過程中,對發現不屬于本部門的案件線索,及時通報、移交有關部門。

      五、及時報送信息。行動開展期間,各單位要做好整治信息統計匯總和分析工作,指定專人負責信息報送及統計,每月29日上午下班前報送《汽油機助力自行車交通違法行為專項整治情況統計表》(詳見附件)和工作小結(遇節假日或周末可順延至下一工作日報送),典型案例及重要情況隨時報送,12月18日前報送工作總結。以上信息報送地址為:各派出所(含邊防所)通過局收發系統報送至交通整治辦;交管各勤務中隊通過大隊OA系統報送至整治辦。

    附件下載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

    相關解讀
    文字解讀
    圖片解讀
    視頻解讀
    訪談解讀
    媒體報道
    9999精品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