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員認定
特困人員認定是對經濟困難人群進行辨識和救助的一項制度,特困人員認定在社會保障和福利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目的是識別那些生活在貧困線以下、缺乏生活保障和基本福利的人,并為他們提供相應的救助和支持,提升生活品質的機會。
概述
特困人員生活困難、無依無靠、無人照料,是困難群眾中最困難、最脆弱的群體。為進一步規范我市特困人員認定工作,確保特困人員認定準確,實現應救盡救、應養盡養。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街道))負責特困人員認定的受理、初審、審核確認工作??h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加強監督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相關政策:
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1] 、《民政部關于印發<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的通知》(民發〔2021〕43號)[2] 、《福建省民政廳關于印發<福建省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的通知》(閩民救〔2021〕127號)、《石獅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獅市低保和特困人員審批權限委托下放工作實施方案>通知》(獅政綜〔2020〕27號)、《石獅市民政局 石獅市財政局 石獅市發展和改革局 石獅市統計局關于提高石獅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的通知》(獅民〔2022〕48號)精神及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執行特困人員認定方法。
申請對象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
(一)無勞動能力;
(二)無生活來源;
(三)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勞動能力:
(一)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或年滿16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在高中教育、中等職業教育就學的未成年人;
(三)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肢體、視力殘疾人。
符合下列情形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生活來源:
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或罹患重病、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況導致長期醫療護理費用剛性支出超過個人或家庭經濟承受能力的,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生活來源。
注:①前款所稱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凈收入等各類收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優待撫恤金、高齡津貼、計劃生育相關補助、殘疾人補貼不計入在內。
② 特困人員財產狀況指申請人擁有的全部動產、不動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商業保險、證券、基金、理財、債權、互聯網金融資產等金融資產、機動車、船舶、房屋、地產、林木、開辦或者投資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合作社等形成的資產。對于維持家庭生產生活的必需財產,可以在認定家庭財產狀況時予以豁免。
其中,特困人員財產狀況基本認定標準:
(一)個人或家庭人均金融資產在當地年低保標準6倍(含)以內;
(二)擁有1套產權住房且面積未超過當地住房保障標準面積2倍或擁有1套小產權住房且面積未超過當地住房保障標準面積3倍;申請特困之前1年內或享受特困期間未購買商品房、興建小產權房;
(三)未擁有機動車輛(不含普通二輪和三輪摩托車、殘疾人用于功能型補償代步的機動車輛)、船舶、工程機械和大型農機具;
(四)無故意通過離婚、贈與等方式放棄或轉讓應得財產份額,并足以影響特困人員身份認定的行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履行義務能力:
(一)特困人員;
(二)60周歲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三)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低保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四)重度殘疾人和殘疾等級為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低保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低保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五)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低保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享受待遇
認定為特困人員后,可享受特困人員的救助供養,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由基本生活標準、照料護理標準兩部分構成。
基本生活標準按照本地低保標準的130%確定。
照料護理標準分全自理、半護理、全護理三檔,分別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10%、25%、50%確定。對機構集中供養的,救助供養標準統一提高到分散供養的150%。即:分散供養基本生活標準提高至1222元/人?月,集中供養基本生活標準提高至1833元/人?月;分散供養照料護理標準提高至全自理196元/人?月、半護理490元/人?月、全護理980元/人?月,集中供養照料護理標準提高至全自理294元/人?月、半護理735元/人?月,全護理1470元/人?月。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形式: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形式分為在家分散供養和機構集中供養。具備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勵其在家分散供養;完全或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優先為其提供集中供養服務。
(一)對需要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由縣級民政部門或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則,就近安排到相應的供養服務機構或其他養老機構;未滿16周歲的,安置到兒童福利機構;患有重性精神疾病的,安置到精神衛生福利機構。
(二)對在家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經本人同意,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委托其親友或村(居)民委員會、供養服務機構、養老機構、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提供日??醋o、生活照料、住院陪護等服務,確保其“平時有人照應,生病有人看護”。優先為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提供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為其提供社區日間照料服務,支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其提供上門診療服務。
(三)機構集中供養的:救助供養資金直接撥付所在機構,統一用于供養服務開支;在家分散供養的,根據本人意愿,救助供養資金可直接發放給本人,也可按照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與受托方簽訂的委托照料護理協議,用于支付受托方的服務費用。要規范委托服務行為,在上述協議中明確服務項目、費用標準、責任追究等內容;加強對受托方的考察和協議履行情況的監督,確保協議事項落實到位。
申請說明
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應當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鎮(街道)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
申請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和戶口簿;
2.申請人關于勞動能力、生活來源、財產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的書面聲明,并承諾所提供信息真實、完整(聲明和承諾書);
3.申請人及其法定義務人(含配偶)應當履行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
4.殘疾人應當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①鎮(街道)、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了解掌握轄區內居民的生活情況,發現可能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應當告知其救助供養政策,對因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等原因無法提出申請的,應當主動幫助其申請。
②鎮(街道)應當對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補齊所有規定材料;對材料內容明顯不符合特困人員認定條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符合理由。
申請流程
- 由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
- 鎮(街道)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實際生活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狀況等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初審意見。受理之日,即將申請人及其法定義務人相關數據錄入省級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平臺,并發起信息核對;
- 調查核實過程中,鎮(街道)可視情組織民主評議,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申請人書面聲明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及調查核實結果的客觀性進行評議。
- 鎮(街道)應當將初審意見及時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公示期為7天:
-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鎮(街道)應當將初審意見連同申請、調查核實情況、生活自理能力情況等相關材料報送審核確認機關。對公示有異議的,鎮(街道)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重新公示和報送。
- 審核確認機關收到報送材料后,應當全面審核申請材料、調查核實情況和初審意見,結合信息核對報告,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隨機抽查核實,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確認意見。
- 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申請,審核確認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確認同意,建立救助供養檔案,從確認之日下月起給予救助供養待遇,并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同時,做好相關工作銜接和供養金發放。
不符合條件、不予確認同意的,審核確認機關應當在作出決定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
審核確認機關確定自行開展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的,應在調查核實階段進行,并提出初評意見;確定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的,應在公示階段得出評估結果。審核確認機關對予以確認同意的,應根據初評意見或評估結果,確定特困人員自理能力類別和與之相應的照料護理標準,對特困供養人員,生活自理能力復核評估每年至少開展一次。
生活自理能力6項指標綜合評價:(一)自主吃飯;
(二)自主穿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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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特困人員生活自理狀況6項指標全部達到的,可以視為具備生活自理能力;有1-3項指標不能達到的,可以視為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項以上(含4項)指標不能達到的,可以視為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員年齡在80周歲及以上的,或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二級及以上的,原則上認定為部分喪失或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發生變化的,本人、照料服務人、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報告審核確認機關,審核確認機關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核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類別和照料護理標準。
特困人員終止救助供養情形:(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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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入和財產狀況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
?。ㄎ澹┓ǘx務人具有了履行義務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義務能力的法定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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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至18周歲;年滿18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②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本人、照料服務人、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告知鎮(街道),由鎮(街道)調查核實并報審核確認機關核準。③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鎮(街道)在工作中發現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應當及時辦理終止救助供養手續。④對擬終止救助供養的特困人員,審核確認機關應當在其所在村(社區)或者供養服務機構公示,公示期為7天。⑤ 對終止救助供養的原特困人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等其他社會救助條件的,應當簡化程序,及時按規定納入相應救助范圍。